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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部教学督导工作制度

发布日期:2014-04-03 03:51:00

第一条  根据学院《教学督导工作条例》的要求,制定基础部督导工作制度。

第二条  基础部教学督导组,由基础部党政联席工作会议提名,由基础部主任任督导组组长,报学院教务处审定成立。

第三条  督导组对基础部教学管理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手段、教学效果进行督促、检查和评价。具体工作职责如下:

1.参与基础部的教学研究活动,为基础部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;

2.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,督促、检查工作开展情况,评价任课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水平;

3.受基础部的委托,完成与教学检查、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。

第四条  督导组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。教学督导组成员深入教研室、实验室巡视并随机听课,参加考试巡考和试讲评议等工作,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。督导人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,都要认真做好记录,事后对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讲授能力、教学效果、课堂纪律、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及教书育人等情况,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,发现问题,及时反馈。

第五条  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1.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教育事业,关心学校发展,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;

2.熟悉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法规,有较高的政策水平;

3.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,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;

4.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作风正派,能深入实际、联系群众;

5.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,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。

第六条  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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